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確效測試
2010-11-24
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確效測試
一、測試位置:壓力蒸汽滅菌器滅菌確效測試(BSL1-2~3)
二、法源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處理原則:
1. 依據上開規定實驗室產出屬「生物性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應經高溫高壓滅菌鍋進行滅菌處理,并通過高溫高壓滅菌之效能測試,并備有紀錄。
2. 請各實驗室進行「生物性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滅菌時,請將生物指示劑 (2支) 清楚標示置放位置后,分別置放于滅菌鍋「鍋中」及「滅菌物內」。
3. 完成測試后,請于期限內填妥數據一并送還環安中心進行確效檢測。
四、檢測時間:
1. BSL-1-2:每半年一次
1. BSL-1-2:每半年一次
2. BSL-3:每月一次
五、注意事項:實驗室若有新增或廢置屬「生物性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之高溫高壓滅菌鍋,請務必向環安中心登錄備查。
回函
一、滅菌鍋滅菌測試紀錄表:
滅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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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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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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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菌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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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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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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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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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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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者/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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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說明「生物指示劑」置放滅菌鍋「鍋中」的位置為何?(請以文字敘述與簡要圖像說明之)。
填表單位:
單位負責人:
日 期: